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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28
【实施时间】 1997-11-28
【法规编号】 15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加拿大外交部长

  
劳埃德·阿克斯沃西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会,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增进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重申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事事务的谅解中的原则,我荣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庆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重庆市和四川省。今后加拿大可将驻重庆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卡尔加里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上述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今后将根据双边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增设领馆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渥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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