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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19
【实施时间】 1997-11-19
【法规编号】 15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科威特国外交部举行双边磋商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科威特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确信就双边各方面关系和地区、国际问题进行诚挚和建设性的对话将有助于加强双方在国际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定期举行高级官员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就扩大与深化双方合作的途径和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条 每年可轮流在中国和科威特举行一次或必要时举行多次磋商。
  
  每次磋商或会议的议程将通过外交渠道予以商定。
  
  第三条 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公开磋商结果。
  
  第四条 双方可举行工作小组或专家会议,就共同感兴趣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第五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第六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二年。若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在科威特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异议,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科威特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田曾佩                   夏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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