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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30号
【颁布时间】 2008-10-09
【实施时间】 2008-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阶段:督查督导阶段。2008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市政府成立2个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分别由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带队,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等6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参加,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重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安排部署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自查阶段解决不彻底以及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逐一落实,并对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总结。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抓好辖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导检查。大检查实行问责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各项管理、各项整改的责任,强化“谁领导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责任到部门、到企业、到个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无论哪一级领导干部、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都要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2、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在大检查中要协同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防止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共同做好大检查工作。
  
  3、加强自律,倡导诚信。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意识。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内部管理,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全面负责。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的食品企业和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惩处、公开曝光,褒奖诚信、惩戒失信。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在大检查期间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食品安全大检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提高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上报信息,做好总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统一上报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在大检查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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