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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 1、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对不超过30天的短期逗留者,接待方保证: --免费住宿。根据现行规定,最低条件不低于 三星级饭店标准。按专门协议互派的代表团 另则接待。 --膳食或标准伙食款。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的国内交通。 --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3)、对超过30天以上的长期访问人员的财务条件,将根据接待方规章确定。 2、互派艺术团体: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成员抵离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服装、道具和乐器的往返运输及保险费。 (2)、接待方保证艺术团成员的住宿(带卫生间和早餐的房间)、膳食(演出期间增加易接受的干粮和饮料)、国内交通、零用费、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并负担接待方规章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互换展览: 办展费用、展品保护条件及保险将由有关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艺术比赛及其它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但双方可根据对等原则提供财务优惠。 九、结束语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7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波兰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