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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17
【实施时间】 1997-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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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
  
  1、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对不超过30天的短期逗留者,接待方保证:
  
  --免费住宿。根据现行规定,最低条件不低于
  
  三星级饭店标准。按专门协议互派的代表团
  
  另则接待。
  
  --膳食或标准伙食款。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的国内交通。
  
  --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3)、对超过30天以上的长期访问人员的财务条件,将根据接待方规章确定。
  
  2、互派艺术团体: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成员抵离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服装、道具和乐器的往返运输及保险费。
  
  (2)、接待方保证艺术团成员的住宿(带卫生间和早餐的房间)、膳食(演出期间增加易接受的干粮和饮料)、国内交通、零用费、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并负担接待方规章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互换展览:
  
  办展费用、展品保护条件及保险将由有关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艺术比赛及其它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但双方可根据对等原则提供财务优惠。
  
  九、结束语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7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波兰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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