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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推进落实《上海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文)的要求,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现予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推进落实《上海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文),通过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重在创建活动、鼓励经验推广、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依照《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六部门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并对其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制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计划; (三)落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 (二)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和认定工作; (三)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策划专题活动; (五)市示范企业推进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请、创建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牌、定期公告等阶段。 第十条 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三)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四)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公告及受理 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审核批准,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二)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的方式,申请参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创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2. 近几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3. 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6.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7.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8. 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四)预审和组织创建活动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相关的创建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