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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使馆关于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有关事项的换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外第2号照会,内容如下: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日本国政府在重庆市设立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驻重庆总领事馆筹备办公室)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设立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驻重庆总领事馆筹备办公室)。该办公室可在日中双方互换照会之日以后开设,其设置期间为在不久的将来设立总领事馆之前的一段时间。日本国驻重庆总领事馆设立之时,该办公室即自动关闭。
  
  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驻重庆总领事馆筹备办公室)的成员(不包括服务人员)人数以4名为限。
  
  三、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驻重庆总领事馆筹备办公室)在重庆市和四川省执行领事职务。
  
  四、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重庆办公室(驻重庆总领事馆筹备办公室)及其成员(不包括服务人员)享受《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日本国政府设立该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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