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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112号
【颁布时间】 2008-10-08
【实施时间】 2008-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008年10月)

  
  为解决当前对外贸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健康稳定发展,在执行国家和省级促进外贸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切实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专项业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出具证明,银行审核后,企业最多可按出口退税款的90%贷款。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给予20%的贴息。
  
  二、支持企业加强出口品牌建设。对未获得中央、省级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建立市级出口名牌管理制度,对获得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引导企业扩大进口。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对投保进口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
  
  四、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境外市场。积极争取国内外知名展览会展位,新增的“广交会”、“华交会”摊位向出口品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倾斜。鼓励企业加入“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首次加入的实际承担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对产品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成长性和良好出口前景的中小机电企业研发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五、加强和完善出口退税工作。全面实施出口退税免于提供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企业,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企业、大型外贸企业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款的退库速度。
  
  六、上述涉及财政扶持的资金来源,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现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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