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㈦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续展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申请续展的,应填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续展申请表》,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续展的决定。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不得扩大范围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商标注册、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对假冒等其他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或权利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及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 ㈠在推荐、评审、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㈡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㈢知名商标转让而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㈣有商标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在获得知名商标后,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造成严重后果,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条 已经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应视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