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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98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二阶段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3.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和禁行。公安交警部门限制对延缓报废车辆及上路行驶的农用车和农用机械等污染排放的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排放载客载货汽车限行措施办法,建立高排放限行制度。制定乌鲁木齐市冬季临时禁行方案,在外环道路、河滩快速路等进城主要路口设卡,严禁大型重载货车入城和过境,所有禁行车辆应按交警部门公布路线绕行。
  
  (五)建立并实施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制度。
  
  我市今冬明春采暖期如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状况,根据环境空气污染预报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经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启动预警和应急措施。
  
  (六)加大新闻宣教工作力度。
  
  1.加大新闻曝光力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11家“重点严管单位”和200家“严管单位”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各类因违法排污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环境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偷排冒黑烟企业、环保违法严重企业实行黑榜公开曝光及月跟踪采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排污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2.促进全民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组织举办环保有奖举报、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环保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各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分别聘请10名市民环境监督员参与辖区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和违法现象及时发现、上报并制止。
  
  3.扩大环保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专报》半月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媒体公布。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群众广泛了解我市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
  
  (七)做好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专项行动期间监督检查、抽查,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黑榜曝光及行政处罚情况,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确定2009年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2.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周四前将本辖区、本单位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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