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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8]132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局将会同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局、财政局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呼和浩特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评估意见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项目报请市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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