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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08]15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实施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以认购、团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方式收取预定款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二、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广告内容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内容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房屋拆迁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通发〔200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估价补偿价格要进行公示,对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欺骗、哄抬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行为,拆迁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涉及违纪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团购商品房屋。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利用职权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住房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中曝光,情节严重的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开发资质。
  
  七、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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