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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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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教育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学校招考、聘用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爱心助学”活动中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6.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时,病理产科按住院报销,非病理剖腹产按平产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到卫生院、医疗机构看病免收一般门诊挂号费。
  
  7.房产部门: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提供廉租房时应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并按低保户的标准收取租金。
  
  8.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9.公安部门: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10.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11.人事部门: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作用,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业介绍费用。
  
  12.工商部门: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时(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注册资金可以按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13.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并监督使用。
  
  14.共青团组织:“一加一”结对帮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失学儿童提供“希望工程”救助款。
  
  15.司法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直机关《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6.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
  
  17.国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登记发证费减免10%。
  
  18.银监局、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已经出台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加强,精心组织实施,并确保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没有制订相关政策的部门,也要立足本部门实际,积极出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逐步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为建设和谐株洲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定全市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要议程,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成立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进行专门督促检查,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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