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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专家、公众三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㈠ 根据自治州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课题研究、专项调查、事件评估等; ㈡ 受委托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建议; ㈢ 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 ㈣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㈤ 办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3大类专家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㈠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或者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经验和决策支持、技术咨询能力; ㈢ 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情、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㈣ 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选定采取单位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本专业领域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州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拟聘请的专家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㈠ 每年召开一次自治州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当年专家组工作,并根据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㈡ 根据工作需要,由州应急办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立即开展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参加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评估; ㈣ 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专项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㈤ 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州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或部门。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㈠ 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㈡ 自治州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州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由州应急办根据需要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州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