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做到早动手、早计划、早安排,确保按时稳定安全供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200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市、区两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继续完善市、区两级供热组织指挥系统和市、区、街道三级供热联动协调机制。全市供热工作由市供热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建委、市供热行办作为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供热协调指挥部的办事机构,重点做好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各区要认真发挥政府管理职能,强化区域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用车和经费,开展辖区内供热情况普查。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区供热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供热站)有人包、有人管,逐步完善区域供热管理体制。 各区要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起供热管理部门与建设、规划、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与驻区各供热单位的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供热设施维修改造、燃煤储备、热费收缴、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要做好对辖区内采暖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 二、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供热管理水平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和运输紧张的严峻形势,抢前做好燃煤储备工作,确保10月15日前燃煤储备达到40天以上用量。要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供热设备、供热管网的维修改造工作,确保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供热新建、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在供暖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对辖区内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采暖期间,要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室内测温规程》等行业管理规章,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继续组织开展冬季供暖服务竞赛活动,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同时,要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 (三)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各供热单位要完善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岗位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供热安全事故。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制定各类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和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故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四)加强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供热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供热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煤、节电、节水工作水平。全面推进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工作,对公共建筑、学校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实行按热计量缴费,促进行为节能。继续加大环保监管力度,加强对储煤、储灰场的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控制扬尘污染。 (五)进一步加强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属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受理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市供热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区供热管理部门化解排查的工作责任机制,各区供热办要设立供热信访热线电话,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的供热投诉问题。供热投诉热线电话号码要在10月1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暖期内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热线开通前,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要对值班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确保处理投诉的质量。供热企业是供热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供热单位要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同时,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处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转办的供热信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越级和群体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