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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92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2009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供热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三、加强热费收缴管理
  
  足额按时缴纳热费是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前提,各区要继续加强对本辖区热费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力量,积极协助辖区内供热企业做好热费收缴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困难群体的采暖救助工作。各供热单位对恶意拖欠热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拒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采取停暖、限暖等极端方式催缴热费。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全力保证供热质量,积极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从根本上促进热费收缴工作的好转。
  
  四、密切配合,为城市供热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供热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供热协调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社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报销工作。
  
  针对近年来煤、水、电等价格不断上涨、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特殊形势,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力度支持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做好经营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确保供热保障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市经委、发改(物价)、工商、质监、煤炭等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我市煤炭经营市场的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囤积居奇、掺假使假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贯彻执行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煤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煤炭市场的稳定供应。
  
  市属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恶意欠缴、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为城市供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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