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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支援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了大量资金和物资。最近.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对全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规范管理使用和监督。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8]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8]40号)精神,将所有非定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捐赠款物全部统筹用于支援北川县恢复重建工作;定向捐赠款物要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尽可能纳入援建北川规划。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接收、统计、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款物的具体安排使用,由各级援川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8]40号)的规定,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或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要在10月底前到民政部门报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接收的全部捐赠款物,要在10月底前移交民政部门,其中,捐赠资金要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逾期仍未报批或移交捐赠款物的,将作为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省直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移交救灾捐赠款物时,要同时向省监察厅和省民政厅报告有关情况;没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也要在10月底前写出没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报告,报省监察厅和省民政厅。
  
  省救灾捐赠办公室接收捐款账户:
  
  户名:行政事业代收费
  
  账号:2730990000999999
  
  开户行:建行济南珍珠泉支行
  
  省民政厅联系人:魏尊峰;联系电话:0531-86921452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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