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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决策水平,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主要依据,并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政策指关系全州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广泛经济关系和重大经济利益调整的经济政策。包括:
  
  (一)区域经济发展重大政策;
  
  (二)全州投资体制、财税体制政策;
  
  (三)全州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政策;
  
  (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特殊扶持政策;
  
  (五)重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六)重大建设项目特殊用地政策;
  
  (七)收入分配重大政策;
  
  (八)重要涉外经济政策;
  
  (九)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第四条 重大经济政策建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州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
  
  第五条 提出重大经济政策建议应当事先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其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 州级部门起草的重大经济政策建议,作为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领导拟提出的重大经济政策建议,按政府领导批示或指示由相关科室起草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起草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程序后以送审稿上报州人民政府。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应先交由州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法制局提出的审查意见随同送审稿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八条 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后报州长审示,州长同意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组织上会审议。
  
  第九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应当附有关情况说明。说明包括:制定出台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研究咨询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的分析意见。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时,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汇报说明,法制部门汇报法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政策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党组以正式文件报州委审定,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审。
  
  第十三条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按规定应报告省人民政府或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或报请审批。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州政协通报。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加强调查研究,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并根据了解和反映的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进行及时评估,及时做好调整完善政策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州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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