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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8]19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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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3.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经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外经贸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4.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转拨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一)申请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表式附后,下同);
  
  2.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要求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分年度、分类别予以具体说明,未经审计或者审计说明不清楚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
  
  6.可以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的技术文件(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7.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环保证明、认证证书等)。
  
  (二)申请引进检测设备、技术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引进检测设备、共用软件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海关进口报关单、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检测和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展览、推介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出国参展报告和团组最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
  
  3.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4.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5.组团单位支付的付款凭证、对方开具的发票、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6.参展企业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
  
  7.参展样品的海关报关单及运输付款凭证和发票;
  
  8.关于公共布展的相关协议、付款凭证和发票。
  
  申请国内展资助的只需提供上述1、5、6、8项材料和组团通知。
  
  (四)申请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组团单位组团境外考察、培训的批复文件,或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3.出国考察、培训报告和贸易、考察团组最终实际出国人员清单;
  
  4.出国人员的签证;
  
  5.交通费(机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发票;
  
  (五)申请CMMI认证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合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3.项目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出口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才技术信息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专家参加行业技术论坛的邀请函复印件;
  
  3.企业培训通知和培训材料;
  
  4.培训参加单位、人员的签到表;
  
  5.交通、住宿、培训材料费等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
  
  (七)申请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平台建设的论证和总体规划;
  
  3.平台建设和运行费用的相关材料(支出凭证、发票以及有关合同复印件);
  
  4.平台建设情况说明;
  
  5.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将建立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市、县(市)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6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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