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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豫中直、省直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1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2004] 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省直参保单位的书面材料审查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 参加2008年省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是中央驻豫单位及其直属企业,行业单位及其直属企业,省直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省直养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省直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技工学校、民办学校等)。参加省直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各单位不再参加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二、用人单位参加书面材料审查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2007年12月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报电子版); (四)2007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20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上报2007年10月份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某一车间、分厂或部门2007年10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五)2007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上报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单位至少上报200份劳动合同,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的至少报10份劳动合同); (六)2007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单位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说明; (九)实行劳务派遣或以劳务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外包)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外包)协议及劳务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十)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报表 (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 3、成本费用情况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属工业企业的,加报产品制造成本及制造费用表)。 4、基本情况表或主要指标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十一)2006年、2007年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十二)2007年度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报送第(八)、(十)、(十一)、(十二)项。 三、书面材料报送具体安排 (一)书面材料申报时间。2008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材料报送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20日。 (二)书面材料审查表格的领取。用人单位可直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领取或自行在河南省劳动保障网(网址:www.ha.lss.gov.cn )下载《省直参保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情况申报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书面材料审查的期限。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审查方式方法。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一般由用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后,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对规模大、所属单位多、职工人数多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上门服务,派员到实地审查。 (五)审查结果及发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将在河南劳动保障网、河南劳动力市场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六)审查结果的使用。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将记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针对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既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不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相关书面材料审查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对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出具虚假书面材料或隐瞒、转移、销毁证据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书面材料报送单位: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地址:郑州市政三街4号临街楼五楼 联系人: 中直、行业组:巴泽普、王远; 省直组:田光升、尹新宇。 传真电话:0371- 65909937、65509096、65526880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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