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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切实加强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是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作出有关重大决策时,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不断扩大灾区群众实际参与重建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灾区群众参与重建决策的制度。涉及面广、与灾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灾区群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要加强备案审查力度,对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法有效的原则,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提前介入,为各级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五、依法做好灾后信息公开工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答复,避免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给灾后的救助、重建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审查发布的信息内容,避免因公开的信息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行政争议。 六、妥善处置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使矛盾和争议通过行政协调和多方调解等方式得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灾区群众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行使权利,防止群众因投诉无门而导致行政争议扩大或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增大解决行政争议的难度。对有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便于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作为证据,供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于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涉灾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提供答辩和证据材料时,要提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动。对于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应及时与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沟通,共同做好特殊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