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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教计[2008]23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汶川地震对广大灾区学校造成了重大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经国务院同意,对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8-2009学年给予特别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的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即四川、甘肃、陕西3省的51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地震重灾区。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含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别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资助标准
  
  (一)免除学费
  
  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二)扩大国家助学金资助面
  
  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将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面扩大到70%,平均补助标准仍为年生均2000元。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各高等院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各高等院校要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08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重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
  
  对此特别资助政策的规定,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以严肃处理。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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