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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4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喀什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场所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文体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11、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12、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13、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城乡除害防病和环境治理所需消毒杀虫灭鼠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药、消杀药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资源再生利用的管理和开发。协助卫生、新闻等部门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工作。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组织制定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
  
  15、宣传部、文明办要把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各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建设的硬指标,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16、旅游行政部门要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中,搞好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和除“四害”工作。
  
  17妇联要按照《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要求,组织发动广大妇女、儿童,积极参与所在地和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
  
  18、团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组织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19、农三师、军分区、武警部队要制定本系统爱国卫生规划和计划,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职工家属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持驻地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20、公安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市容的管理。
  
  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有效。
  
  22、民族宗教委员会要组织民族宗教职业人士对各族人民及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破除不卫生习惯,树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时代新风尚。
  
  23、喀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区环境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环境,保证旅游风景区和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增强市民文明卫生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管理水平,为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地区大型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喀什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具体承担地区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1、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3、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4、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5、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6、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7、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完成本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请各县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报地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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