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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21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低收入困难群体价格救助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低收入困难群体价格救助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低收入困难群体价格救助预案

  
  针对居民消费品价格显著上涨给我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为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价格救助的原则
  
  设立价格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实行价格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价格救助与居民消费品价格涨幅相联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价格救助主要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即当消费品价格显著上涨或食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且持续一定时间,造成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性支出明显增加,影响基本生活时,政府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动态价格补贴。
  
  本预案所称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以及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
  
  三、价格救助启动的条件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升幅连续3个月在3%以上时。
  
  (二)当我市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中的某种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涨幅超过上年同期3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
  
  四、价格救助标准及计算方法
  
  凡属启动价格救助预案第(一)种情形的补贴标准:
  
  价格救助标准(元/人·月)= 当月低保对象月补贴标准(元/人)×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
  
  凡属启动价格救助预案第(二)种情形的补贴标准:
  
  价格救助标准(元/人·月)=(某种重要生活必需品原价×某种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每人每月某种重要生活必需品消费量。
  
  五、预案职责分工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提出价格救助意见。
  
  市民政部门负责向物价部门提供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并发放救助补贴金。
  
  市财政部门负责价格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市统计部门负责向物价部门提供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情况。
  
  六、价格救助启动程序
  
  (一)提出价格救助意见。由市物价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低收入困难群体应急价格救助方案,然后上报市政府。
  
  (二)价格救助审批。市政府根据物价部门提出的价格救助方案,严格审批程序。
  
  (三)价格救助实施。价格救助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划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发放落实。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低于3%,或食品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0%时,停止价格救助,停止价格救助意见由物价局负责向政府提出。
  
  七、价格救助资金的来源及发放原则
  
  (一)价格救助资金的来源由财政部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拨给。
  
  (二)价格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一次性给付。
  
  八、价格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价格救助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价格救助资金的相关部门应按救助对象足额发放,并张榜公布,做到金额、对象、标准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价格救助资金下拨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九、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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