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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82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保障我市农产品安全消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33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
  
  (二)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记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记录、农业投入品市场整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识使用,严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督察各区(县)贯彻落实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情况,加强农产品安全生产和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农产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时间安排
  
  从2008年9月25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查。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检查农资经营户进货销货台帐、农资检验报告及农资标签等;检查农资生产企业登记、审定制度,生产经营档案;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督。
  
  (二)农产品种殖养殖生产基地检查。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记录和农产品检测制度落实情况,对未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检测制度的要依法处理。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种植业重点检查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农药残留等违法行为。畜牧业重点查处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水产品重点查处非法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渔药的行为,生鲜牛奶重点检查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合物质。彻底清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的投入品的类别、名称、来源、用途、用法等情况。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档案建立情况,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管理机制和措施建立情况,农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委托监测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情况,检查进货验收制度建立情况,农产品包装及标识使用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情况等。
  
  (四)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县)对我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强化市场监管,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品种是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大宗食用农产品,检查对象重点范围是主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检测项目(参数)主要是农产品中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检查各区(县)辖区内批发市场、超市等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索证验货制度和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检测工作。检查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有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情况,是否经营、销售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8年9月25日-9月26日)。各区(县)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要求(注:农产品包括:农、畜、禽、蛋、奶、水产品,其定义来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司法解释》),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对照此次监督检查行动的内容于9月26日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9月26日-9月27日)。根据各区(县)的自查情况,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专项检查组随机抽选四个区(县)开展农产品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2008年9月28日-10月1日,各区(县)迎接自治区检查组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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