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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26号)要求,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清理通信器材主体市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通讯器材(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下同)以及在维修售后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等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通讯器材、电信服务业的经营、维修和售后服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郑光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消保处、个私处、企管处、市场分局、经检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外资处、广告处、消协,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办公室主任由丁浩哲兼任。
  
  三、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整顿通讯器材经营及售后主体资格,维护通讯器材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各分局、县(市)局要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本辖区内经营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及售后服务主体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完善监管档案。二是检查售后服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维修能力资质;检查负责通讯器材售后的网点是否向消费者当面说明故障、是否为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是否提供必要的备用机、是否使用旧的配件。对检查中发现无照或者超范围经营从事通讯器材、售后服务的经营者和个人,要立即依法取缔。
  
  市局个私处负责对全市无照经营通讯器材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场分局、企管处、外资处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通讯器材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检查流通环节通讯器材的内在质量,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各分局要通过监管手段,把各类非法生产、拼装和翻新通讯器材的窝点、“二手机”销售集散地、通讯器材市场及专卖店作为这次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分局、县(市)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尽快安排对通讯器材的质量抽查,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通讯器材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检查通讯器材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欺诈行为。一是发现经营者在店内外或者广告媒体的广告宣传和店内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引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形象的;二是在各种促销活动中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是在广告宣传或各类促销活动中,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欺骗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通讯器材或接受通信服务的;四是在促销活动中,将不合格的商品作为奖品、赠品的;五是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六是以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出国、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七是以促销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换货或者设置障碍的。
  
  对上述七种违法广告行为,由市局广告处组织、指导各分局、县(市)局对经营者店内外、新闻媒体等违法广告进行检查和查处;市局公平交易处组织、指导各分局、县(市)局对经营者违法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和查处。
  
  (四)检查通讯器材销售者落实“三包”情况,整顿通讯器材售后服务市场。一是检查通讯器材销售者是否按照“三包”规定认真填写发货票和“三包”凭证,明示消费者“三包”实施方式和维修网点,履行“三包”规定的退、换责任责任;二是查处销售者违反“三包”规定的店堂条款。对屡次违反“三包”规定,不积极整改,服务态度蛮横的经营者,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市消协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消保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五)检查电信服务业信息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固定电信尤其是移动电信中短信服务、上网服务、下载服务等服务,加大检查规范力度。要通过会议形式对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明确责任,告知自我审核义务,要求其对存在的欺诈消费者的主题内容立即终止服务,同时要终止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对不积极配合检查而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坚决予以曝光,触犯相关行政法规的要从重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局经检分局负责具体组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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