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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7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4
【实施时间】 2008-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8〕45号)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的实施优势资源转换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摒弃“散、小、弱”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坚持统一规划,高起点、集约化、有规模、环保型、效益好的发展模式,以大企业带动大产业的发展,坚决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我市冶金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实现我市冶金工业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决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监督。
  
  (二)坚持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将优势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整合小矿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各负其责,限期整改的原则。各区(县)要有一名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企业的清理整顿,确保按时完成关停淘汰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的清理工作。
  
  (四)坚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分工,建立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冶金产能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建设项目。
  
  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令第40号,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没有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和煤气回收设施和以生铁块为终端产品以及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专业铸铁管件高炉除外)、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或者化铁炼钢的转炉)、轧钢(轧钢系统未做到钢坯热送,钢坯加热炉以天然气、重油、人工煤气、煤炭作为燃料加热,未采用高效蓄热加热炉工艺,以及复二重、横列式轧机)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气和焦油资源未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或产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达标。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
  
  全面清理、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电力部门应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监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和项目。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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