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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小冶金、推进冶金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降耗减排的重要意义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好关闭小冶金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为转产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市级目标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底一并考核。 (四)项目审批和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核准新的小冶金建设项目。 (五)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企业的调查摸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学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政策措施、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促进我市冶金和焦化工业的健康发展。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集中整治金属矿山,制定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七)负责招商引资的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严禁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和名义将国家限制类项目和内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装备和产品向我市转移。 (八)环保部门对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产能,在整改完成验收通过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和产能,在关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立即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限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停止审批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并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 (九)电力部门对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在《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于2010年底前停止供电;在《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于2008年底前停止供电。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十)铁路运输部门对属于淘汰类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予安排运输计划;对属于限制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铁路运力紧张时,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十一)工商部门限期对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十三)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自今年起,除油、气资源外的固体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指矿区所在的区县),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的有关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关联企业在矿产资源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返还资源产地的政策。 (十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企业培训和科技经济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五)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团等冶金行业的大企业集团要尽快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配置方案,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乌鲁木齐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与矿山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按市场化原则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 (十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和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的生产设备就地销毁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和查处不按专项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区(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各区(县)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2008年6月底前,由市经委负责,统计局、工商局等成员单位配合对全市的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市经委将摸底的钢铁和有色加工企业名录下发各区(县),各区(县)于2008年7月底前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8月上旬,市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实的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