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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规[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9-24
【实施时间】 2008-09-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53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根据市政府“1+5”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8〕22号)要求,自2008年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迁户人员管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做好迁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衔接工作,严把计生证明关。为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凡是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在办理招调迁户手续时,需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政策性迁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1.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一孩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
  
  (5)属招调工的,提供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的招调员工预审信息。
  
  (6)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7)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2.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1项规定材料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4.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迁户人员,并自迁户人员补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迁户人员。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
  
  该类人员到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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