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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6-08-16
【实施时间】 200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商务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监督援外工程安全生产、调查援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包括分包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援外工程和重点援外工程根据投资规模和工程特征,由商务部按附件《援外工程类别表》具体确定。
  
  第五十七条 援外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适用商务部现行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援外工程类别表

  
  ┏━━━━━━━━━━━━━━━━━━━┯━━━━━━━━━━━━━━━━━━━━━┯━━━━━━━━━━━━━━━━━━━━━━━━━━━┓
  
  ┃││ 工程规模 ┃
  
  ┃│├─────────┬─────────┬───────┨
  
  ┃││投资额3000万人民币│投资额3000-8000万 │投资额8000万人┃
  
  ┃││以下,或建筑面积< │人民币,同时建筑面│民币以上,或建┃
  
  ┃工程主要特征│工程范围举例│3000m2,或道路长度<│积≥3000m2且< │筑面积≥┃
  
  ┃││20Km的项目│10000m2道路长度≥ │10000m2,或道 ┃
  
  ┃│││20Km且<50Km的项目 │路长度≥50Km的┃
  
  ┃││││项目┃
  
  ┠───┬───────────────┼─────────────────────┼─────────┼─────────┼───────┨
  
  ┃Ⅰ│1列为受援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 │总统府、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 重点项目 │ 重大项目 │ 重大项目 ┃
  
  ┃│活动为主的高级大型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国际贸易中心,大型航空港,│││┃
  
  ┃││政府综合办公楼,重要历史纪念建筑,│││┃
  
  ┃││大型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场、│││┃
  
  ┃││音乐厅、技术要求较复杂的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工程、厂房、民航、铁路、│││┃
  
  ┃│2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医院等│││┃
  
  ┃├───────────────┤│││┃
  
  ┃│3关系到受援国人民重大生命财产 ││││┃
  
  ┃│安全的工程项目││││┃
  
  ┃├───────────────┤│││┃
  
  ┃│4技术要求复杂或标准较高(如较 ││││┃
  
  ┃│求等)的工程项目││││┃
  
  ┠───┼───────────────┼─────────────────────┼─────────┼─────────┼───────┨
  
  ┃Ⅱ│1以受援国国内活动为主的公共建 │宾馆,招待所,别墅,教学楼,学校、│ 重点项目 │ 重点项目 │ 重大项目 ┃
  
  ┃│筑│综合缕,小型医院、疗养院,医疗技术楼,│││┃
  
  ┃││体育馆,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
  
  ┃││邮电通讯楼,餐厅,技术要求较简单的│││┃
  
  ┃││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厂房、民航、│││┃
  
  ┃├───────────────┤铁路、水利水电工程、│││┃
  
  ┃│2有地区性影响的项目 │医院、较大规模维修项目等│││┃
  
  ┃├───────────────┤│││┃
  
  ┃│3技术要求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或 ││││┃
  
  ┃│维修项目││││┃
  
  ┠───┼───────────────┼─────────────────────┼─────────┼─────────┼───────┨
  
  ┃Ⅲ│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 ││ 一般项目 │ 重点项目 │ 重点项目 ┃
  
  ┃│项目││││┃
  
  ┃├───────────────┤│││┃
  
  ┃│2主体项目的配套性工程或维修项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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