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171号
【颁布时间】 2006-08-16
【实施时间】 2006-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水害是仅次于瓦斯爆炸的重大灾害,在重特大事故中所占比重大。地方政府、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和安委办明电〔2006〕14号、安监总煤矿〔2006〕9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辖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贯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所有煤矿都要配备探放水设备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严禁用探煤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或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三、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真检查是否落实了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雨季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安全度汛。要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四、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对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岩溶水和雨季水害进行监察,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水患严重难以治理的各类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