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6-08-09
【实施时间】 2006-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稳定烟叶收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烟农利益,根据《烤烟》(GB2635-92)、《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及工商交接过程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国烟科[2005]60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是指烟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对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实施的抽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执行抽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各烟叶产区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发布抽查情况简报和通报。
  
  第六条 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的具体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烟叶收购期间,每半个月向上一级烟叶主管部门报送烟叶等级质量抽查情况,同时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在收购期间要专门成立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根据烟叶收购工作进度,在收购季节执行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任务。
  
  第八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实行内部分工,明确组长、抽样记录员和等级质量检验员的职责和权利,检查组需配备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员2名以上。
  
  第九条 国家局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委委员、省级烟叶分级技术负责人或全国烟叶分级技术能手;各烟叶产区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应是产区烟叶分级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国家局烟叶分级岗位资格证书的烟叶分级技术骨干。
  
  第十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应依据当年国家烟叶基准样品统一分级标准。受检单位向检查组提供本单位保存的国家烟叶基准样品和仿制的当年烟叶收购标样。
  
  第三章 抽查检验
  
  第十一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抽查地点主要是重点产区分公司、主产县公司和省际毗邻热点地区的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
  
  第十二条 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工作,主动提供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的原始单据和报表,包括:
  
  (一)烟叶收购相关报表;
  
  (二)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内部检查记录;
  
  (三)烟叶入库及出库码单和报表;
  
  (四)烟叶中转仓库库存烟叶等级、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组长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随机抽取受检查的烟叶基层站(点)、产区烟叶中转仓库及复烤企业原烟仓库。
  
  第十四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抽样记录员根据原始单据,现场确定抽样的批次、等级和数量。抽样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上等、中等和下低等烟叶的实际收购数量合理确定上等、中等和下低等级烟叶抽查比例,一般为4:5:1。
  
  (二)抽查等级数量100件以下的,随机抽取5件,超过100件随机抽取10件。从抽取的所有样件中,按五点抽样法(四个角和中间)每点随机抽取2把作为检验样品。
  
  (三)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在现场直接监督抽样全过程,并监护抽取样品到受检场地。
  
  第十五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等级质量检验员按《烤烟》(GB2635-92)文字规定和基准样品,对抽取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以把为单位计算等级合格率。
  
  第十六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的抽样记录员如实填写《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单》(附件),由组长和等级质量检验员、受检单位的代表和等级质量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抽样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抽查内容、检查过程或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受检单位代表和等级质量负责人现场申请复检。最终检查结果以复检为准,原检查结果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关省级局(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具体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