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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格[2006]1688号
【颁布时间】 2006-08-08
【实施时间】 2006-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烤烟成本调查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烤烟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1561号)精神,科学、准确地反映烤烟生产成本和收益情况,决定对全国烤烟成本调查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烤烟成本调查户对于提高烤烟成本调查的代表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烤烟成本调查点设置表》(见附件)对现有烤烟成本调查县、户进行调整。取消和未列入名单的县原则上不再承担烤烟成本调查任务。新增调查县和新增调查户的调查县应当按照农产品成本调查样本设置要求选择确定新的调查户,并做好对新增调查县成本调查人员和新增调查户的培训工作。今后,如遇烤烟种植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调查县、户时,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烟草专卖局协商确定。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积极协助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烤烟成本调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可对开展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调查户误工补贴和增加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贴。新增烤烟调查户所需误工补贴,由新增烤烟调查户所在地烟草分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贴补情况每年定期一次性支付给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给农户,补贴金额一般控制在500元/户以内。对于原有烤烟调查户,如果为保证调查数据质量而增加了工作量,确需补贴的,补贴金额一般控制在200元/户以内,其补贴途径与新增调查户相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请在2006年9月底前参照《全国烤烟成本调查点设置表》完成烤烟调查县、户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的《全国烤烟成本调查户基本情况》按农产品成本汇总软件中的格式用Excel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12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五、《全国烤烟成本调查点设置表》从2007年烤烟调查期开始启用,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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