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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
【颁布时间】 2006-07-21
【实施时间】 2006-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60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5]78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央企业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由中央企业自行规定,其中涉及协议转让事项的应按3号令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凡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企业有关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财务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资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四、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进行改制,凡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在实施改制前要将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抄送改制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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