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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17
【实施时间】 2006-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银监局:
  
  自今年初以来,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但还存在贷款限额低,服务面小,质押品单一以及贷款业务基础薄弱,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邮储机构的优势,探索邮储在社区金融服务的方式,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现就加快推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扩大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范围
  
  (一)对已开展试点的福建、湖北和陕西三省,由当地银监局根据邮政储蓄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和监管力量状况,指导当地邮政储汇局进一步扩大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网点数目。
  
  (二)适当扩大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省份。具体程序是: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向银监会提出扩大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省份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内部授权试点省邮政储汇局开办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省邮政储汇局依照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授权,向当地银监局提交业务开展规划及范围、可行性报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资料,经银监局同意后开办。
  
  二、适当调整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单笔限额
  
  (一)调整已开展试点的福建、湖北和陕西三省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单一客户最高限额至50万元,具体限额由银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万元限额内进行审批;质押存单张数及单张存单限额由当地银监局确定。
  
  (二)对新批准试点省份的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限额,原则上仍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管理的意见》(银监办发[2006]69号)中对单一客户最高限额10万元的规定执行。为积极探索邮政储蓄社区金融服务功能,试点一段时间后,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力量匹配程度较好的试点省份,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在社区金融服务产品设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经银监会同意,可由银监局审批适当提高贷款单一客户最高限额。
  
  三、适当放宽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品种
  
  为增加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灵活性,经当地银监局批准,可以凭证式国库券作为质押品办理贷款。银监局应将审批情况上报银监会备案。
  
  四、加强风险监管,夯实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基础
  
  各银监局要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44号)的有关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对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备专门监管力量(定人、定岗、定责),督促邮政储蓄机构建立完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组织架构、信贷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系统、绩效考核机制,落实稽核检查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和案件治理工作,加强人员培训等,夯实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基础,促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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