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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6]1355号
【颁布时间】 2006-07-14
【实施时间】 2006-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来,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的法律法规,以套版套号等方式,未经批准,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其中一些违法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这些擅自进口境外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既严重扰乱音像市场秩序,又严重破坏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制度,危及国家文化安全,必须严厉禁止,坚决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良好的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既有利于国内民族音像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文化进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管理法规,坚决把好“文化海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利益。
  
  二、进口境外(含我国港澳台地区)音像制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一律为违法音像制品。
  
  三、从2006年7月20日起至年底,对所有涉及违法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进口行为。
  
  7月20日至8月20日为第一阶段,由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清理违法违规进口的音像制品,停止一切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涉嫌违法的进口音像制品回收登记、封存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销毁。
  
  自8月20日起至年底为第二阶段,凡发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法进口音像制品,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停止受理进口申请,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四、8月20日起,文化部及各地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将对部分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进口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从事进口经营的出版发行单位要备齐有关进口文件,以备核查。
  
  五、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印发所有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目录,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上开辟专栏予以公布。凡与公布的进口音像制品目录特征不符的,一律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缴处罚。同时还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六、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进口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中宣部、文化部部署的音像市场“反盗版百日行动”和文化部部署的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领导和组织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或顶风作案单位,迅速纠正和查处。
  
  七、广东、安徽、广西、黑龙江、山东省(区)文化厅要专题研究解决当地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违法进口问题,并把工作方案于8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各地查处案件涉及其他省(区、市)音像出版发行单位的,要及时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沟通,不给违法经营者留下腾挪空间,坚决打击和清除违法进口的“害群之马”,推动进口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快速好转。
  
  请各地把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等情况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电话:010-65551896,传真:010-65551880,E-mail:xiaoyongli4827@sina.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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