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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5号
【颁布时间】 2006-07-08
【实施时间】 2006-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7月7日6时30分,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一村民住所发生炸药爆炸,造成48人死亡、30人受伤。事故的发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切,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于当日作出重要批示。国防科工委党组十分重视,张云川主任明确指示:国防科工委立即派员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并举一反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孙勤副主任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国防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承担者,也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下称爆炸等危险产品)比较集中的行业。爆炸等危险物品不仅作为产品用于国防武器装备、经济建设、生产和生活,同时其危险的特性,也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各级、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涉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监督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和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督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辖区军工、民爆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央领导“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严肃查处事故,又要严格对爆炸物的管理。只有切实消除隐患,才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当前民爆行业开展的以禁“四超”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和军工行业开展的火工产品专项整治组织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尤其是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地区和行业,要结合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改。对于在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中失职、渎职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
  
  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认真吸取民爆行业以及山西“7.7”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涉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单位、部位的安全检查与管理。进一步严格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系统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失控、不流失、不违规,账物相符、管理有序,安全措施万无一失。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落实应急措施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民爆管理机构、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各军工、民爆科研、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针对危险源的危险特点,加强对其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危险源设备、设施带故障、带隐患运行。
  
  在产业结构能力调整,企业改革、兼并、重组、调迁、关闭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和国防科工委《濒临破产军工企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科工二司[2004]93号)、《关于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通知》(科工安[2004]226号)要求,对存在爆炸燃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厂址、设备设施和废旧枪支弹药、半成品、危险原材料进行无害化妥善处理;严格废旧弹药及危险废物处理过程和拆废中心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因安全隐患形成的重大危险源,要抓紧时间,按照责任关系,认真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坚决采取停产措施。各危险源单位和爆炸等危险物品科研、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预案措施并加强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完善安全信息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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