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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配单的品名、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供货数量、技术服务内容以及参考价格出现严重误差;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配单原则;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串通有关投标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邀请招标或议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实施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三)采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 第三十四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实施企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二)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对外实施合同和投标或议标承诺的义务,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挪用援外资金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影响援外物资项目正常实施; (六)采购列入不合格供货厂商名录的供货厂商的产品; (七)实施援外物资项目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