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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6]1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03
【实施时间】 200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扎实推进,社会反响大,虚假违法广告总体减少,整治工作成效明显。根据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 2006年要继续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任务
  
  这次集中整治,是贯彻国务院打击商业欺诈部署、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工作要继续落实2005年十一部委《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打击《方案》确定的六种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巩固整治成果。
  
  集中整治工作要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要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逐步建立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虚假违法广告防范、惩处体系和机制。
  
  二、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1.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集中监测和检查。在广告监测中,要把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作为监测重点,确定重点发布媒介、形式和区域,及时掌握药品广告发布动态,主动发现违法问题。各地下半年要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组织二次以上集中监测检查。
  
  2.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对于监测检查、上级交办、药监部门移交、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重点依法查处,有效震慑违法者。特别是对为假药、劣药,以及添加药物保健食品发布广告的,要坚决严厉打击。查办结果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或者上报。
  
  3.公告典型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各地要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对于已经处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要通过公告进行曝光;对于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公众注意识别,帮助消费者提高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能力。
  
  4.依法实施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在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中,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销者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切实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介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符合虚假广告犯罪追诉标准的,要坚决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二)主动执法,积极行政,及时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1.各地要增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强调执法统一和守土有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违法广告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对于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积极依法处理;对于上级交办和部门依照规定转办的,要及时进入法定程序;对于投诉举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按照管辖规定,应由其他地方办理的,要及时移交。
  
  2.对在整治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法律有规定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符合应急机制的,依照规定程序执行。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各广告监管机关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监管信息,促进整治工作均衡、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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