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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6]1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03
【实施时间】 200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接上页]

  3.各地要依据职能加强与同级药监部门的沟通,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中对审查发布标准运用的指导。对于在广告中打着药品旗号,标称治疗疾病的非药品,要及时提请当地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鉴别认定。对于其他问题普遍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及时提请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长效机制。
  
  1.强化执法协调和部门配合,各地要将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党委宣传、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加强与药品监督部门的配合。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和建议,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落实,并跟踪落实情况。
  
  2.落实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各项监管制度。各地在集中整治工作中,要继续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落实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探索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信用监管制度,落实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中的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
  
  3.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整治工作情况;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营造打击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社会氛围。
  
  三、整治工作的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在多个省(市、区)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部署统一执法或采取监管措施。今年第三、四季度的全国广告监测检查,将重点检查、公告、曝光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各地应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材料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于积极组织落实,整治效果明显的地方,总局将提出表扬,对于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将提出批评。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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