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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主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与市人民政府相关的重大涉法事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仲裁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 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第一届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治平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张晓鸿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先瑞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桑伟宝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建瑜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2: 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组是由为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法律顾问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组的活动,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适时参与政府涉法事务,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 (二)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三)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代理或参与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和调解事务; (五)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负责涉及市人民政府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它法律事务文书的研究论证; (六)协助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 (七)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恪守法律公正原则;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律师资格; (三)在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一定声望;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的人选中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对市人民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组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室应当召集法律顾问组一半以上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法律顾问组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二)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根据需要查阅市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内部资料; (四)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资料; (五)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二)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私自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它任何有损市人民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法律顾问组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人民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因其它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立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