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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外经贸境外[2008]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省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今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6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甲类企业)。
  
  凡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各市年检部门应根据2007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时间
  
  2008年9月15日-10月31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省外经贸厅网站(www.jsdoftec.gov.cn)“境外投资处-公告通知”下载《年检报告书》(甲类企业还需下载基础数据模板)。《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在打开基础数据模板时应选择“启用宏”。
  
  (二)对已参加2007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10月2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原件)及基础数据模板送交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将另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及参加过以前年度年检但未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10月2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基础数据模板(仅限甲类企业)送交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将另一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初审和评分。
  
  (三)各市外汇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初评情况及有关材料集中报省外汇管理局复审。
  
  五、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资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甲类境外企业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初步评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满分20分)。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二)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初评情况、基础数据模板(仅限甲类企业)及《年检证书》原件(如有)集中报送至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处)。
  
  六、年检工作总结
  
  各市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外经贸厅,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上下载)于11月15日前报省外汇管理局。
  
  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8年年检结束后,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将集中精力对我省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一),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此类企业将不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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