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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外经贸境外[2008]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八、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加境外企业年检的情况,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标。
  
  九、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8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二),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2008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省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
  
  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处 何怀东 电话:025-57710140
  
  电子信箱:hehuaidong@jsdoftec.gov.cn
  
  省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蒋小平 电话:025-84790050
  
  特此通知。
  
  附件一: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附件二: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江苏省外经贸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07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7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三、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四、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五、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附件二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外经贸管理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外经贸管理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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