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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制定出台有关个人信用的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
  
  2.2009年,市信息产业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协调统一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技术规范,为建立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打好基础。各单位依据统一的交换平台,逐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完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建设“诚信昆明”网站提供数据基础。
  
  3.2010年起,全面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进一步健全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开展个人信用管理及查询服务提供条件。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2012年)
  
  创造条件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指标,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多数城镇居民中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市信用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法律保障
  
  由市信用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征集范围、查询使用程序、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三)经费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筹集专项资金,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顺利进行。
  
  (四)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实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及相关信用产品使用规定,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1.在征信方面,征信目录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方案实施前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的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披露、评定等活动中,必须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
  
  本实施意见实施中如涉及司法程序有关事宜,由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五)监督保障
  
  政府各部门在推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12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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