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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青煤安监察[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和9月16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煤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河南郑州登封市广贤工贸公司新丰二矿特大瓦斯突出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领导,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要排查治理“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防止“三超”、仪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必要时,实施政府挂牌督办。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或因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严防瓦斯事故。各产煤地区、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安监〔2008〕40号),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抓紧编制并落实瓦斯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三超”。针对进入冬季用煤需求旺盛、煤矿企业超产冲动加大生产能力的现实情况,各地区要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对未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基建煤矿和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包括证照过期)的生产煤矿,要一律实行停工停产,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协助国土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以采代掘和非法生产行为。
  
  五、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在加强日常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确保“十一”黄金周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及“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节假日值班,必要时,派出专人驻矿盯守,指导和协调煤矿搞好节假日期间的停产检修和安全生产,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同时,节假日期间建设和生产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值班调度,确保安全生产。节假日期间停工停产检修的矿井,除正常检修和维护人员外,严禁其余人员下井,同时要做好通风工作,做到停工停产不停风。需要复产时,企业要向地方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严格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并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两个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大局意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及青海省委、省政府、省局的具体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检查落实好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上述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青海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各产煤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做出安排,并将具体要求传达至各煤矿企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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