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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9-22
【实施时间】 2008-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卫生厅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市卫生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市药监局对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执法监察的内容
  
  通过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一)非法行医、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问题;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法提供各类“鉴定”、“许可”以及其它资质证明问题;
  
  (三)医疗机构私收费、乱收费、乱开检查项目、开单提成和收“红包”等以权谋私、以职谋利问题;
  
  (四)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吃“回扣”和个别工作人员为厂(商)家担任代理问题;
  
  (五)对外租赁科室和承包科室问题;
  
  (六)非法采供血及非法使用血液制品问题;
  
  (七)违反药品、高值卫生耗材采购招投标规定,私自购进药品、高值卫生耗材及使用过期和伪劣药品问题;
  
  (八)医疗废弃物消毒、毁型和处理不彻底以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问题;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管不力问题;
  
  (十)“小金库”问题。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
  
  对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站等)和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会计法》及卫生部提出的八条行业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三、时间、方法和人员组成
  
  本次执法监察,从10月初开始,至10月末结束,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和市药监局对直属单位进行检查。
  
  对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抽查。迎接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药监局到长春地区进行抽查。
  
  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局、市纪检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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