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21号
【颁布时间】 2008-09-22
【实施时间】 2008-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八)加快产业机构调整工作,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按照节能减排工作和总量开展要求,落实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保证年度单位GDP能耗达到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 并逐年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
  
  工业废水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按排放标准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t/t产品)
  
  一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二
  
  造纸及纸制品业
  
  60
  
  三
  
  食品制造业
  
  150-250
  
  四
  
  医药制造业
  
  750
  
  五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5
  
  化学需氧量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标准吨产品排放量(t/t产品)
  
  一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15
  
  二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09
  
  三
  
  食品制造业
  
  0.03-0.075
  
  四
  
  医药制造业
  
  0.135
  
  五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00018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和削减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削减指标以目标责任书(文件通知)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银川市环保局按照《银川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企业上报的减排计划和减排工程项目,落实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项目,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排污企业、单位,并与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完成期限责任书。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档案和台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5日前报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银川市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减排工作情况,由银川市环保局核查督查,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采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考核组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和环境质量变化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确定;
  
  (三)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变化状况,依据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的数据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述规定,按时上报考核信息,及时准备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对列入银川市污染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年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后,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未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责任书以及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减排工程措施,未完成污染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较差的;
  
  (四)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火电厂脱硫设施和造纸厂碱回收设施无故不运行和淘汰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
  
  第十六条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后1个月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银川市环保局。
  
  未按减排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减排项目的企业,应在考核后15天内向银川市环保局说明情况,提出限期完成措施,并抄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