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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9-22
【实施时间】 2008-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全市推行“阳光政务”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根据 “三步式”执法程序的适用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项目,必须在对外公布的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材料中注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直接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各垂管部门)对行政处罚项目适用程序的范围划定,应当于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对外公布执行。各部门注明的行政执法程序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进行统一,做到本系统内部执法适用程序的上下一致。
  
  (三)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或者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活动要进行统筹安排,提高执法效能,尽量开展联合检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控制过多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诚信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制度,积极推行分类管理。执法部门要主动到企业服务,开展指导性、预防性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五)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不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问责或者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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