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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全市推行“阳光政务”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根据 “三步式”执法程序的适用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项目,必须在对外公布的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材料中注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直接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各垂管部门)对行政处罚项目适用程序的范围划定,应当于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对外公布执行。各部门注明的行政执法程序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进行统一,做到本系统内部执法适用程序的上下一致。 (三)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或者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活动要进行统筹安排,提高执法效能,尽量开展联合检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控制过多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诚信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制度,积极推行分类管理。执法部门要主动到企业服务,开展指导性、预防性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五)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不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问责或者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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