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8-09-21
【实施时间】 2008-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取得巨大成功之后,2008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我国第23个黄金周,也是2008年实行假日改革以后的第二个长假。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各项工作、喜迎国庆59周年、确保“十一”黄金周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十一”黄金周的新特点
  
  2008年我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将出现以下特点:
  
  (一)奥运遗产将成为黄金周北京旅游新亮点。
  
  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提高了首都的形象,我市一大批奥运场馆和地标性建筑形成了新的旅游资源,引起海内外公众的广泛关注;围绕奥运会的热点景区也会衍生出一系列旅游新线路和新产品,使北京的旅游资源更加丰富。“十一”是奥运后迎来的第一个长假,是未能亲临北京参加奥运活动的广大旅游者享受和体验奥运的第一时间。因此,奥运会和奥运场馆、北京新建筑作为北京旅游新亮点形成的巨大影响力和吸引力,将使“十一”黄金周期间出现一个新的旅游高峰。
  
  (二)黄金周接待游客数量将大幅增长。
  
  由于8月份、9月份的车辆限行,“十一”期间本市市民自驾车出游愿望强烈。“十一”为期7天的假期和京郊金秋十月的多种活动为市民提供了黄金周郊区旅游的系列选择,预计2008年市民京郊游将比往年大量增加。
  
  2008年新实行的假日改革增加了传统节日的三天小假期,使每年仅有“春节”、“十一”两个长假期。“春节”是我国人民阖家团圆的传统节日,因此长线旅游将主要集中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上奥运因素,据市场预测,届时来京国内旅游者和本市市民旅游人数将比2007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提前做好黄金周旅游宣传工作
  
  为缓解“十一”黄金周期间市民集中参观与外地游客来京观光形成的人流集中状况,要以多种措施宣传北京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活动,缓解、分流景区,尤其是涉奥旅游景区容量。
  
  (一)提前集中在各大媒体宣传京郊旅游特色。
  
  9月中旬以“城里人乡下游,外地人城里游”作为黄金周北京旅游宣传口号。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大规模宣传报道。“十一”黄金周前后全市将开展“北京美丽金秋行”活动,各区县将组织推出各具特色的、丰富的乡村旅游活动。在满足市民自驾游的同时,旅行社将推出乡村旅游产品,组织市民乡村游。各区县旅游部门也将一对一与城乡街区通过手拉手结对子的形式,开展城乡和谐游。要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北京市民乡下游、京郊游,满足外地来京旅游者的城市旅游需求,缓解市内景区的压力。
  
  (二)广泛宣传奥林匹克中心区、场馆游的旅游方案。
  
  奥运会后,奥林匹克中心区和场馆游一直是国内外游客、媒体关注的焦点。有关单位要抓紧确定奥运场馆门票样式和价格。9月下旬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络、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丰富北京旅游产品,组织好北京旅游精品活动和旅游纪念品展售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好各类旅游文化活动。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黄金周期间的文艺演出、展览、工业旅游、博物馆游等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向游客大力推介前门大街、大栅栏、琉璃厂文化古街、国家大剧院和奥运期间为外国首脑、运动员、亲属服务的项目,红桥市场、秀水街、什刹海、恭王府、“798”现代艺术聚集地等旅游产品,促进北京深度游。
  
  市商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要组织好节日购物活动,抓紧在“十一”黄金周前打造出一批具有奥运特色、北京特色、方便携带的旅游纪念品,通过市场运营在奥运场馆、旅游景区(点)、火车站、机场、商场等游客集散地展示销售。
  
  四、认真落实和切实加强“十一”黄金周的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继续贯彻“平安奥运”期间的相关安全要求,结合2008年“十一”黄金周特点,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一)“十一”黄金周的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对属地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对各行业、各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旅游接待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对安全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或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接待单位,要限期改正。黄金周前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坚决暂停营业接待资格。对按规定应该履行申报手续的各项活动,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特别是对安全预案的审查,切实把好安全关。未经报批批准的各项活动不得举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