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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9
【实施时间】 2008-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⒋市监察局负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的填报,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⒌市、旗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管理。
  
  ⒍市、旗县区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旗县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及时总结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级对口部门和市专项清理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清理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㈡自查自纠。2008年10月10日前,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10日前,要按照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依据《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㈢督促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㈣总结验收。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认真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1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2009年2月至3月,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旗县区、农垦局、开发区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责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㈡把握政策,完善制度。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市、各旗县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㈢突出重点,强化督查。各旗县区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㈣查处案件,追究责任。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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