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玉米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为确保大成化工项目的顺利投产,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玉米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工程(含规划甲一路下穿铁路工程、跨铁路公路立交桥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玉米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范围(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范围)内征地、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工程建设范围: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朝阳村内45.07公顷范围(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三、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征用土地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拆迁有合法证照房屋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七、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永久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温室、大棚;禁止栽种树木、农作物等。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